为落实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黔退役军人发〔202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充分吸纳就业
(一)拓展就业岗位。全市经济开发区中,在政府投资项目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拿出不低于4%的比例(数量)专项招聘退役军人。开发区不定期对园区内的企业岗位需求进行摸排,梳理核实掌握园区入驻企业岗位需求量,并积极鼓励动员园区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并在薪资及其他待遇上给予优待。
(二)定期组织招聘。根据开发区企业就业岗位需求,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适时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向园区企业做好相关政策宣传,为退役军人提供适合就业岗位。各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要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
(三)加强信息互通。各市(特区、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辖区内的各开发区信息互通,加强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就业数据共享和岗位信息共享,实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探索以“企业提需求+第三方平台招聘+联合培训”的方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高质量稳定就业。
发展改革部门在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工信息披露方面主动做好对退役军人群体的服务。
二、积极支持创业
(一)建立孵化基地。利用开发区内企业孵化基地(园地、园区和专区)或实训基地,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内创新创业。对退役军人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创办且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政策支持。
(二)开辟绿色通道。各经济开发区要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初创、招商引资退役军人企业,简化相关核准手续。同时,在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房租减免、住房优惠、辅助设施租用等方面给予优惠优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降低退役军人创业和发展成本。
退役军人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事大厅办理业务,可享受优先便捷的绿色通道服务。在退役军人创业过程中,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创业导师指导。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的退役军人,同时享受开发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大项目扶持。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对入驻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要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和服务。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帮扶补助措施。市、县两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要主动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建设内容,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
三、加强服务保障
(一)强化协作沟通。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开发区人力资源、招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每年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情况交流不少于2次,分析研判开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形势,共同商讨解决困难和问题。
(二)搭建服务平台。对照全国示范型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可在开发区搭建退役军人服务平台。掌握开发区内及辐射区域退役军人数量、年龄结构、就业现状、创业意愿、职业技能等情况,对接退役军人就业意愿和企业用工需求,以企业“定制”为导向,开展“个性化”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开展“一站式”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在退役军人较为集中的企业要适时建立“退役军人之家”,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加精准、规范的服务。
(三)提供展示舞台。鼓励开发区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参加省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市县退役军人创业沙龙及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长期跟踪帮扶,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建对接平台,促进退役军人企业与产业链、资金链、服务链等有效对接,助推企业健康发展。适时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成果展销会,协助开展技术推广和寻找项目合作。
四、兑现政策支持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役军人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享受税收优惠。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三)享受金融扶持。开发区内的退役军人创业项目,要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同时鼓励和支持有关银行、企业开发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金融产品,在贷款抵押、信用担保上提供支持,鼓励有关银行在退役军人“创业E贷”“拥军贷”等产品扶持上加大力度,帮助退役军人解决融资问题。
(四)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创办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享受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退役军人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搬迁人口等三类人员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1年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退役军人创办经营主体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见习补贴。
(七)享受自主创业补贴。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
(八)享受场所租赁补贴。退役军人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场所租赁补贴。
(九)享受免费创业培训。退役军人创办经营主体均可免费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SYIB创业培训及网络创业。
(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退役军人创办经营主体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20万元,贴息2年(贫困地区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
(十一)创业平台扶持。退役军人创办生产经营实体并吸纳三类人员(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群体、易地搬迁劳动力)就业人数比例达30%或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10人,依法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并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车间奖补。对退役军人创办生产经营实体并吸纳三类人员就业人数企业不少于20人、产业园不少于60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的,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并给予一次性就业帮扶基地奖补。人力资源服务单位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还需每年推荐三类人员就业200人以上,且协助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五、严格落实责任
(一)发挥开发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二)加强对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宣传培育力度。按规定对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开展“一对一”信用培育,依法依规提升信用等级。对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开发区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军创企业开展党建工作,教育退役军人永葆军人本色,在投身经济建设中再立新功。
六、做好绩效评价
各市(特区、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收集整理印发政策措施宣传册,结合新兵入伍、老兵复退、全员适应性培训等时机,向辖区退役军人广泛宣传,引导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要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凡在政策落实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冒领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切实维护开发区内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开发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各有关单位、各经济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