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中共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经2021年第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8日
中共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强化中共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集体领导,进一步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本单位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市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省、市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八条 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九条 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配合保障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正面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面对危机敢于挺身。
第十二条 建立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支部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时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向党组成员预告议题。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应先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党组书记末位发言制。
(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讨论重要问题发生原则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应另行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提请党组会议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党组成员应坚决服从,并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坚决执行和办理。执行中如需调整或变更决议的,应由党组会讨论决定。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纳入本单位工作督查督办范围,并由办公室做好督查督办和信息反馈。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密。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科室(单位)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第五章 议事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退役军人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实行清单管理,上会研究内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上会事项清单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1.学习传达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全市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2.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发表的重要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
3.以党组名义召开或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方案。
4.本单位起草重要工作制度。
5.研究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域的重要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6.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和年终工作总结等。
(四)重大改革事项
7.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省、市试点工作、改革事项
8.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发展中的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9.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10.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推荐、辞退、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12.研究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13.审议规模较大的退役军人保障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安排。
14.由第三方承建的各类维修、改造、升级、新建项目等相关事项。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15.审议数额5000元以上的大额经费分配和使用事项。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16.审定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审计、市委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17.研究推进审计、市委巡察、督查检查等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18.决定本单位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9.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各项党的规章制度,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
20.研究本单位、本系统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21.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22.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23.研究审定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事项,审定党建工作目标任务、中心组及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及重要政治教育活动安排。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24.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报告。
25.研究统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六章 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四条 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党组会作出的决定,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二)党组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党组会审议。
(三)承办科室(单位)和党组分管成员要负责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党组书记书面或口头报告。
(四)办公室负责对党组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汇总后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委决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基层工作一线,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组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党组成员应每年完成1篇以上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市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党组民主生活会明确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应立卷归档。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会后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退役军人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组每年至少组织2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党组应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述廉制度。述职述廉应当每年开展1次,具体按市委有关要求进行,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查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机关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报请市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