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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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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明确法制审核机构。明确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法规和权益维护科作为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 落实法制审核人员。落实政策法规和权益维护科科长及工作人员作为法制审核人员,同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重大执法决定审核过程,提出专业性法律意见。

第三条 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以及执法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纳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四条 严格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五条 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局属单位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规范法制审核流程。

(一)受理责任审核: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二)复审责任审核: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残疾评定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复审决定责任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评定残疾材料及复审意见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事后监管责任审核: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审核。

第七条 强化法制审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证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局属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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