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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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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退役军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遵循合法、准确、全面、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公示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单位权责清单及其他涉及行政执法行为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程序,包括执法方式和执法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履行单位权责清单及其他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结果公示;

(六)投诉举报方式。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五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充分利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窗口、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系统公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六条 事后公告内容包括:

(一)其他类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相对人、事实、依据、结果、时间等。

(二)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对象、给付执行机关、给付物资等。

(三)公共服务事项。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地点以及服务效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示载体:六盘水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窗口、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监管”政务服务系统。

第九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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