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其他权力)、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10日内,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 除实行动态管理、上报的案卷材料外,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立卷应当一案一卷。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各类案卷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3件。实际案卷少于3件的按实际数量评查。
第六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卷存在的问题、扣分及扣分依据,由评查小组成员和被评查科室、单位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流程、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此项不设具体分值,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受理(立案)、办理、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执法行为、程序和文书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90分以上为优秀卷,71至89分为合格卷,70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五条 评查结果应纳入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案卷评查中发生2件不合格的,科室、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其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室、单位及其负责人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六盘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